律师公开拒聘川大毕业生,构成就业歧视?别望文生义了!
就此事,记者采访了四川大学有负责本科生日常管理的行政教师,“不知道涉事律师事务所用没用过川大学生,如果他们用过,觉得我们学校学生不行,以后不再聘用,那是律师事务所的自由。”
川大老师的回答才是看待这个事件的正解。可没想到,律所的《通报》获得了川大的理解,却没有获得律师同行的支持。网上可见,不少律师不同于网友们“无底线蹭热度”的指责,纷纷公开发表法律意见称,该律所的《通报》涉嫌就业歧视,侵害了四川法学的名誉权、荣誉权,鼓动川大毕业生投诉该律所,川大去起诉侵犯名誉权、荣誉权。不得不说,这样的法律意见,真的令人大跌眼镜,到底是谁在“僧热度”、没有“最基本的法律底线思维”!
可见,所谓的就业歧视,必须是对于先天性的因素进行不合理的区别对待,诸如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等非本人可以选择的因素。这里的“等”,也必须满足先天性这一相同要素。毕业学校,属于先天性因素吗?
再看看司法领域的权威观点。《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》第185号中,杭州市中级法院在(2020)浙01民终736号民事案件中认为,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,基于地域、性别等与“工作内在要求”无必然联系的因素,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,构成就业歧视。
可见,法院指导案例认为,设定的就职条件构成就业歧视,必须属于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,才属就业歧视。律所认为川大在张姓女生处理上反映的教育理念,跟自己律所需要的人才类型不匹配而拒聘,属于与“工作内在要求”无必然联系吗?
综上可见,并不是觉得看懂了《劳动法》、《就业促进法》两个法条那几个情形的字面意思,就可以加上自己认为的,用人单位设定了应聘者的特殊条件,就构成了就业歧视。按照这些网友、律师、媒体的“就业歧视”理解,岂不是那些设定35岁以下年龄要求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求、某种特殊专业要求等等的,都属于就业歧视了?
再还有说什么涉嫌侵害名誉权、荣誉权的,更是不值一驳了。用人单位招录哪个学校的毕业生,对某个学校的教育理念认同与否,这是正当的评论权和用人选择权。就因为是知名高校,被公开给予了治学态度、毕业生品质的评价,就要以名誉权、荣誉权为由予以打压禁止,以后谁还敢评价高校?就不普及法律法条规定和司法案例裁判了,明显的连常理都不符合啊!
最后想说说“蹭热度”的看法。不排除该律所具有趁着社会热门事件热点、网友对于川大处理结果质疑的情绪,通过发布《通告》发布对于事件看法,兼有推广律所知名度的动机。网络时代,“蹭热度”有问题吗?可以构成受到指责的理由吗?
网友们看到的所有媒体报道新闻,大小媒体发表的各种评论,乃至网友每天发布的成亿条的留言,哪个不是在“蹭热度”?关注社会热点事件,亮明自己的态度、观点和理由,让自己获得更多的共鸣,本是网络时代的基本特点,怎么能成了一种过错?反过来讲,那些指责律所的媒体、律师,是不是也是在“蹭热度”?
有位网友,也是一名律所负责人,在聊天时跟烟语君讲,他近期也起草了一份本所的招聘启事,其中将近期引发争议的几个高校的毕业生,也排除在外。可是,看到上文中《通告》的律所引来的指责,担心引来不必要的麻烦,也就不打算实施了。
网络时代,凡是敢于在网上发声的,尤其是实名公开诸如《通报》发声的,必定会引来赞成者及反对者。正是这些发声,体现着一种媒体监督的力量,就像律所的《通报》一样,起码起到了提醒高校,在今后处理违纪学生时,也要注意到对于自身的社会影响。受到的指责和质疑相对应的,发声者收获知名度的提高,是勇敢者应得的,力挺发布《通报》的律所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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